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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及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城市建设、公用事业及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长远规划和发展计划;拟定有关市政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和公用事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区各项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作的综合管理及维护、维修工作;负责全市城镇绿化工作。 3、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编制并组织协调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和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维护建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计划管理,监督城建资金使用;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项目预决算的审核;组织城市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征集、筛选、储备和洽谈工作。 4、负责下达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维护费、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市政、园林、绿化设施维修费、工程项目费等;参与平衡城市房产、交警、环境卫生等补助性经费的计划编制;负责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5、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评比、考核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及时通报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提出奖惩意见;指导协调城市综合管理中的有些问题;检查审查城市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指导、管理城管监察支队完成各项城市管理监察任务。 6、按照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市区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开发。 7、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8、制定城市建设管理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9、负责市区内涝防治和排洪、排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10、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