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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和监督检查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法律的实施。 2、完成国家、省上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3、会同或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全市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报、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分析及统计咨询服务,为市党政机关制定计划、宏观管理等提供定量定性的决策依据。 4、统一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5、建立健全和管理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市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6、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责任,管理市属系统调查队的统计事业费和人事工作;组织指导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参与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经济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7、开展统计研究工作,承担有关统计科学项目的研讨工作。 8、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