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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2-25 15:34:38     浏览次数:140
文字 〖

 

各县区(市)财政局,市级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采管(2002)006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9月1日起,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财政部门不再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为了控制财政支出,为财政安排经费提供依据,使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和管理有章可循,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专项控制商品购置,财政部门不再办理社控审批手续,但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仍实行编制管理,一车一编,一编一证。除专用车辆外,增加车辆编制由市财政局审批。

    三、小轿车配备标准为:地市级单位可配备2.2排量以下、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县团级单位可配备2.0排量以下、20万元以内的国产车;科级单位可配备1.8排量以下、1 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

    四、因特殊情况超上述配备标准购置小轿车,需经市纪检委签署意见。

    五、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购买小轿车,需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上述四项内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市交警支队车管部门予以报户;县区(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需当地财政部门资金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工资拖欠的县区(市)不准购买小汽车。车辆调拨仍由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市车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车辆调拨文件和车辆调拨申请审批表(单)办理转户手续。

    六、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公务车辆保险。车辆规费征收部门对编制内购买的公务用车凭编制本继续给予享受减、免养路费等的优惠政策。

    七、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购车和超标准购车的单位,一经查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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