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二、审批内容
(一)医疗保健机构申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申办《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
(三)技术服务内容有婚前医学检查(包括涉外婚检)、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等业务。
三、审批条件
(一)医疗保健机构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4、人员符合考核标准。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1、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
2、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医疗保健机构:
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有关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专项技术服务人员:
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审批表》,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护)师执业证书;
2、学历及技术职称证明;
3、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
(二)受理
1、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机关在收到以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齐全合格者予以受理,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回执))。对不能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2、专项技术服务人员需进行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包括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母婴保健技术基础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市卫生局审批的考试考核由市医研所负责。
3、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在2003年3月31日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该专业连续五年以上者,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可以免考。
(三)审批
1、医疗保健机构:在发出《回执》之日起4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2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将审批结果抄送该申请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2、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