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察局直接立案查办的案件和与下级的通气及报批案件;审核各县区市委、政府和市级部门党委(党组)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审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提出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拟定审理、复查工作程序和规定;指导全市纪检监察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案件协调和大要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督办处分决定的执行和承担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