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地质调查、普查、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储量、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储量进行监督管理;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保护合法探矿权、采矿权。负责地质勘查项目地质灾害调查、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矿产储量、采矿企业立项报告和闭坑报告的审批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管理的技术、信息资料档案的管理,组织、参与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利用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及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并依法受理权限内审查工作。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矿产评估工作。进行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证书年检和采矿权出让、转让、出租的审批变更登记。依法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组织认定、保护地质遗迹、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并进行指导。指导地质灾害、地下水、地热资源的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信息,发布地质灾害、地质环境通报等具体业务工作由地质环境监测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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