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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对小城镇建设提出“八公开、八不准”
2008-09-10 09:25:36     浏览次数:21
文字 〖
      为了确保我市列入关中百镇建设计划的建制镇顺利实施,加强工程廉政建设,预防和惩处小城镇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市监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近日制定出台了《咸阳市监察局关于对小城镇建设进行监督的纪律规定》。
      《规定》要求小城镇建设要严格执行”八公开、八不准”:一是审批公开,不准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审批,搞“条子工程”、“袖口工程”,或者滥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吃拿卡要,搞“关联交易”。二是规划设计公开,不准利用职权擅自改变规划,变更用地性质;三是资金管理使用公开,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关中地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事,不准挪用、截留和贪污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四是征地拆迁公开,不准擅自变更、虚报和挪用征地拆迁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权及影响,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招标公开,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四个办法”、“一个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搞“阴阳合同”、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及强迫、变相强迫施工单位垫支或提供贷款担保;六是采购公开,不准违反规定、合同约定搞私下交易,从中收取回扣,或者利用职权、行业优势,指定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供应商;七是施工公开,不准无证擅自开工,违法转包、分包,或者违反建设标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八是验收公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按规定审计、验收。(咸阳日报 2008-09-10 刘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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