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市下列人员(以下称下岗失业人员)可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企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2002年9月30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已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及流动就业人员。
二、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以下证件:
(一)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下岗职工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已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失业证》、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三、申领程序:
(一)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和近期彩色小一寸相片两张,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领,领取《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以下称《申领审批表》)。
(二)下岗失业人员填写《申领审批表》后,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加具意见,再将《申领审批表》及有关证件、相片送回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接到《申领审批表》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资料上报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
(四)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上报的有关资料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签发《再就业优惠证》,并通知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前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五)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通知申请人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