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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5-10-22 18:06:2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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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住房保障方式。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  咸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国土、地税、计划、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  和居民住房状况,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 庭廉租住房或租金减免:
    (一)具有咸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享 有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以下。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房产管理 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报政府 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居住地户口证明、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街道办事处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等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明.    、
    (二)申请人填写“咸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申核登记表”, 并按审核登记表要求到有关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申请情况的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家 庭居住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廉租住房通知单和廉租住房审核登记表到廉租住房提供单位办 理租赁签约手续或租金减免手续.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因审核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 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 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九条  廉租房申请人原私有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以 及租住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等,在实物配租或租金减免时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家庭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10平方米且总配租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按廉 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超过配租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公 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第十一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 登记顺序等规定条件轮候.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 生变化的,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 护由产权人负责;  自用部位,  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负  责.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维修养护  费、装修费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必须经产权单位同意,产权 单位应当将装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项告知承租人,并对装修情况 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 市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 况。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家庭的资格进行一次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金核减或 已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超过规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标准 时,应按要求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腾 退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 渡期间内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3个月仍未腾退 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按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获得拆迁补偿金不足购买拆迁安置保障面积价款 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符合条件的,拆迁补偿金交由房产管理 部门代存,拆迁补偿权属不变,廉租住房租金从代存的拆迁补偿款中扣缴.退出廉租住房时,拆迁补偿金余额予以返还。
    第十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  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
  补充资金;
(三)危旧直管公房置换筹措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过程中减免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出资收购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 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 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或省建设厅 申诉。
    第二十一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管理 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 租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补交核 减的租金。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拖欠廉租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末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廉租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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