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家庭收入接近或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提供就业援助。
(1)凡政府开发的岗位、财政承担工资的岗位、以及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所设立的岗位,都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2)对为就业困难人员专门开发的岗位,劳动保障部门可从再就业资金中为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照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本人缴纳。
(3)对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凡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用人单位,其支付给所招用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招用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0%的,由再就业基金中给予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对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加上岗位补贴后,不得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咸阳市劳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