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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2005-12-27 15:47:5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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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
  (一)条件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发票领购申请表

原件

2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

 

4

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印模

原件

1

备案

5

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

复印件

1

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7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8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二、受理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天可以办结的,在接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后,可直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当天不能办结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内容及程序:
  (1)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2)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
  (3)核查税务登记其他基础信息;
  (4)核查相关资料。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许可章。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送达程序: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式样的《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并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公章。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来源:咸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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