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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商务局失职追究制暂行规定

2005-09-28 16:18:3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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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失职追究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发生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或放任错误的行为。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对需经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如:项目审批、资金分配、人事任免等),在正式文件下达前,通风报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外出。
   
(七)其它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查处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的损失,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或间接领导分别承担责任.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告诫。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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