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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证核准

2005-09-29 18:28:2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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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依据:《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核准内容:压力容器使用证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各单位所属的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和超高压容器,必须逐台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科申报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办理使用登记证。
    申请条件:无
    核准工作程序:
    1、使用单位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
    2、携带资料:
    (1)新压力容器应有: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质量证明书
    C、产品竣工图
    D、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监检证书
    E、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2)在用压力容器应携带
    A、设备原始有关资料
    B、检验报告
    3、 对上述资料需先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进行审查签发,再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审批,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使用证手续。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不予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1)新压力容器
    A、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B、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C、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2)在用压力容器
    A、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要求的;
    B、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C、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核准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天办理。
    收费情况:按有关规定
    办公地点:咸阳市安定路7号
    邮政编码:712000
    承办处室:安监科
    办公电话:029-33275202
    办公时间:8:00 ——18: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科
    监督电话:029-3327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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