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核准内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
受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锅炉水处理设备操作人员、气瓶充装人员
申请条件: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年满18周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规定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知识;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核准工作程序:
1、申请:
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可向具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单位报名,培训单位对其条件进行审查后,按照大纲规定的要求,对其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完成后,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科提出考试申请,并填写《考核申请表》。
2、考 核:
由市局安监科安排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时间、地点 。选派具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科认定的监考人员对学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 。将考试成绩汇总并填写《考核发证登记表》进行审核。
3、发 证:
安监科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查后,对成绩合格者核发特种作业资格证。
核准时限:15日
收费情况:按有关规定
监管办法: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2、发证部门及用人单位均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3、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位达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如发现伪造、涂改或转借的,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给予批评教育、吊扣或吊销作业证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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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712000
承办处室:安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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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8:00 ——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