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审批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两名计量检定员证件(复印件)一份。
7、质量手册(复印件)一份。
标准:
1、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2、申办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齐全的,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登记,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即时将全部所需材料的内容、要求、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考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
本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受理人员及由计量科考核聘任的考评组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考核。
1、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考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终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计量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quot;终止审核"的,填写复审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2、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应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1、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证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安定路7号
邮政编码:712000
承办处室:计量科
办公时间:8:00 ——18:00(午休不办公)
办公电话:029-332149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