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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考核设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考核、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复查)(审批类)

2005-09-29 16:42:0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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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审批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两名计量检定员证件(复印件)一份。
    7、质量手册(复印件)一份。
    标准:
    1、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2、申办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齐全的,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登记,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即时将全部所需材料的内容、要求、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考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
    本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受理人员及由计量科考核聘任的考评组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考核。
    1、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考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终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计量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quot;终止审核"的,填写复审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2、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应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1、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证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安定路7号
    邮政编码:712000
    承办处室:计量科
    办公时间:8:00 ——18:00(午休不办公)
    办公电话:029-3321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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