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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2005-09-30 10:56:4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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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国务院《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国有事业单位提交经县以上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事业单位提交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成立的文件。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事业单位拥有房屋产权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有关部门房屋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期限为一年以上)。
  (五)经费来源证明: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或举办主体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开办资金证明: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关法人除外);事业单位已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或实行行业许可证制度,还应提供上述相关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
办理程序:
  事业单位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的工作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
  (一)申请: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申请登记(备案)的类别领取相应的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相关的文件、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事业单位单位提交有效申请书和相关文件、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查验申请登记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备,并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对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文件、材料的内容应当逐项进行核实,审查其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提出办理意见。
  (四)核准:经过审查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核准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五)发(缴)证书:对核准设立(备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发放证书;对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的收缴其有关证书。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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