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矿山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到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采矿权申请人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
4、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二、新设立矿山采矿权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矿山企业持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三、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2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四、监督投诉电话:3549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