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检对象: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内资企业年检时间: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内资企业参加年检的时间。参加年度检验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有关年检资料。
(三)内资企业办理年检须报送的材料
1、《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年检报告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3、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财务报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4、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必须审计的公司应当提交上年度审计报告;
5、其它应提交材料(见每年的年检须知)
(四)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时间: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年检的时间。企业应于四月三十日前向工商局、外经贸部门、海关等八个联合年检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八部门具体联合办公时间由各地联合年检部门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确定。
(五)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程序
1、企业向联合年检部门申领年检报告书和报送其他有关年检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检费,由工作人员加贴年检标识并发还营业执照。
未通过年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应报送的文件、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份以前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度检验。
办理年度检验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九)以上企业通过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十)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二)以上企业通过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贴年检验照标识。
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
(一)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至原登记机关办理验照贴花。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