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址:陕西西安市含光北路10号
联系电话:029-85365700
一、报检资格: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凭《报检员资格证》在我局备案领取《报检员证》。凭《报检员证》报检。
2、代理报检单位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凭《报检员资格证》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代理报检员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3、代理报检的,须向我局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4、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范围、时限和地点:
(一)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6、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7、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8、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报检时限和地点:
⑴对从陕西入境的货物(西安海关报关的),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我局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对从口岸入境(口岸海关报关)的货物,应在口岸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先通关后,再向我局申请报检,办理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⑵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不少于20天内申请报检。
⑶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⑷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⑸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 前7天报检。
2、出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⑴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⑵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我局有关部门报检或申报。
⑶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入境货物在口岸报关的,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货物通关单”。
2、出境货物在口岸报关的,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我局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办理“出境货物通关单”。
3、动物、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卸货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报检:
1、应施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擅自装运出境的;
2、入境货物超过贸易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或质量保证期,对外失去索赔权的;
3、缺少应附单据、报检资料,没有检验检疫依据的;
4、按照分工规定,不属检验检疫工作范围的;
5、其它不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和签证规定的。
三、报检要求:
1、报检人必须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每份申请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并批的应填写附单),“一批”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外文内容一致。加盖报检单位印章(或附介绍信)。
2、报检人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3、报检人对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报检申请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4、报检人应预先约定抽样、检验检疫、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5、已报检的出境货物,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电时,凡涉及检验检疫有关的条款,报检人须及时将修改函电送交我局,以便出具证单时用。
6、报检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办理撤销手续。在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7、报检人领取证单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单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各类证单应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8、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不得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检验检疫机构的证单、印章。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应附报检资料:
1、入境报检,应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此外还应提供: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4)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5)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6)入境废旧物品,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7)入境旧机电产品,对列入规定目录的,应提供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签发并注明为旧品的《配额产品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对规定目录外的,应提供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并注明为旧品的《机电产品登记表》。
(8)入境化妆品、预包装食品,需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标签审核证书》。
(9) 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0)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11)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2)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3)来自美、日、韩、欧盟的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提供该国官方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热处理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14)入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15)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其制品 、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须特别审批的物品。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报检人除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外,应根据不同货物种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资料、证明或证书。
①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
②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捐献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爱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
③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
④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分、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
(16)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7)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8)因科研等特殊要求,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2、出境报检:应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及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运输包装性能鉴定结果单等必要的单证。此外,还应提供:
⑴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⑵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⑶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⑷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⑸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⑹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⑺对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的,应提供换证凭单正本及有关单证。
(8) 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9)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3、预先检验报检,应提供外贸公司与工厂签订的工贸合同/要货单或协议书等有关单证,厂检单及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性能鉴定结果单。
4、出口运输包装报检:
⑴申请危险品包装及普通包装性能检验时,应提供厂检单及有关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等资料。
⑵申请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鉴定结果单及包装使用情况厂检单。
5、申请资产评估报检,应提供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可行性报告、批准证书等,同时还应提供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保险单、检验检疫证书、技术资料等。
6、申请鉴定业务报检,应根据鉴定工作需要交附有关合同、国外发票、提/运单、商务记录、重量明细表,拟装货物清单等资料。
7、申请委托检验检疫及技术服务报检,提供委、检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书外,还应附:
⑴申请人应提交检验检疫样品,列明检验检疫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检疫标准或方法;
⑵国外委托人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
五、证单的更改、补充及重发:
1、我局签发的各种证单,报检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补 充、重发时,须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2、申请重发证单时,应缴回原证单,不能退回的,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国门时报”上声明作废,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3、外局签发的证单,申请更改时,应提交原签证局检务处委托函(传真件亦可),经我局审核,符合改证条件后,予以办理。
4、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六、出运期限(证单有效期):
1、一般货物为60天。
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3、鲜活类货物为14天。
4、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为六个月。
5、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时限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6、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
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