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公安局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开业。申办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4、法人代表任命书
5、使用场地证明,方位图、平面图;
6、安全管理制度;
7、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废旧金属收购业准营申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