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 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具体列入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有:
(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包括粮田、棉田、麻田、烟田、蔗田等。
(2)菜地。即用于种植各类蔬菜的土地;
(3)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4)鱼塘;
(5)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林地等。
四、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地区差别定额税制,以规定单位面积的税额作为征收标准。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占用耕地数量的差别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理》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标准分为四个档交。具体规定如下:
(1)以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对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
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的。
六、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1)按照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A、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B、铁路线路。指铁路线路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C、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侯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D、炸药库。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E、学校。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F、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疗所用地。
G、敬老院、幼儿园用地。
H、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I、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J、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占用耕地建房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免税照顾。
(2)按照耕地占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下列纳税人可享受耕地占用税减税照顾:
A、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农民,包括渔民、牧民)在规定用地标准范围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B、对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C、对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可在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振办法修筑的公路,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D、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目前各地根据不同情况,主要采取预缴税款、联合办公、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和银行扣款四种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