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三、依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第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2]10号)
四、办理程序:由所申请医疗机构填写《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持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发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五、提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劳动保障统一印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3、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大型医疗设备清单、编制和实际开设床位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配置情况、专科技术特色等)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需材料。
六、需填写表格:《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七、办理期限:30日
八、监督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咸劳社发[2004]156号),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协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广大群众可根据《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违规行为监督举报暂行办法》(咸劳社发[2004]158号)采取电话、信函、网络或来访等方式参与社会监督和违规举报。
九、服务承诺:我们的定点原则和办事宗旨是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故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十、办理人员: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冯 瑞 电话:0910—3210896
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