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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的程序

2005-10-09 15:00:43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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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1、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4、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防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四)由具有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于发布前三十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经原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及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广告合同;
  3、场地使用协议
  4、广告样稿;
  5、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在该地点设置广告的有效批准文件;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事先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齐备后方予受理,并于五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答复,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经补充材料修改后重新申报的,以重新受理日期开始计算受理工作日。
  (五)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六)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八)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九)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十)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十一)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十二)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十三)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十四)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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