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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场地办理迁址须知(试行)

2005-12-22 12:58:2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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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是对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生产、修理条件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批准颁发的。因此,许可证仅对所考核的生产、修理条件有效。因生产、修理场地迁移等原因,生产、修理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
    二、应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l、申请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3、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复查申请表》一式二份(区县级三份),并在封面注明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迁址日期。
    4、迁移后生产场地情况说明。
    三、办理程序
    为简化工作程序,办事手续如下
    1、向原发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资料;
    2、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原考评员现场抽测新生产线的产品,并进行生产现场复查考核,考评员在原考核表上签署复查考核意见交委托部门;
    3、经复查考核合格的,由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原许可证背面注明已经复查考核合格,可继续生产,并加盖公章;
    4、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市局备案。
    四、若原生产、修理场地迁移,未重新申请许可证或未通过复查考核而继续生产、销售计量器具的按无许可证处理。
    五、收费情况:无
    六、办公地点:安定路7号
    邮政编码:71200
    承办处室:计量科
    办公电话:029-33214949
    办公时间:8:00 ——18:00(午休不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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