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局长,最近你们司法行政系统正在搞“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今天,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法律援助制度及有关问题。
王生龙:可以。我首先说一下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在性质上应该是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的结合,也就是说以政府行为为主,社会行为作为补充。
记者:在咱们国家,为什么要成立法律援助机构?
王生龙:法律援助的产生,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在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法律援助不仅与平等、人权、法制等概念联系在一起,而且早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进步的标志。
我国是在上世纪90年代才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当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大量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越来越广泛,相应的各种权利纷争和权利诉求越来越凸显。但是,有一部分公民却由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由此出现了一些上访或非正常手段去解决处理问题的个案,产生了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因素。因此,为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切实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原则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于1996年12月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至此,我国才正式确立国家法律援助制度。试图从制度上解决部分人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
记者: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哪些人?其范围是什么?
王生龙:这个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民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这里主要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支付报酬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还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也应当给予法律援助。另一部分就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对那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需审查经济状况就应当给予法律援助。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补偿及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这两类人也不用审查其经济状况就应给予法律援助。
记者: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王生龙: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一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如暂住证)。二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职工下岗证、待业证等。三是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财产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填写 《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
记者:咱们咸阳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是哪一年成立的,现在的状况怎样?
王生龙: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12月,至2005年全市13个县区(市)已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截至目前,我市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4个,其中市级1个,县区13个。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为72人,在岗人员122人,有法律专业学历的79人,其中法律硕士3人,大学本科学历33人,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16人。全市已初步形成市、县(区)、乡(镇)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除市县级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外,在较大的乡镇、社区已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个,同时与市残联、市妇联、市工会联合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这就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成立至今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283件,提供法律咨询33243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528件,办案从2000年的239件上升到2007年的720件。10年来,我市的法律援助案件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为党争得了民心,为政府增强了公信,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