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本辖区常住非农业人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市区保障标准为160元/月,县保障标准为140元/月>为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二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
(二)尚有一定收入,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确定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人申请保障金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
(一)家庭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或工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二)赡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三)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六)无单位的由居委会直接调查核实。
四、低保金的发放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指定银行代发,低保对象每月15日前持卡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