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立志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创业精神,激励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立志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对立志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的方针,使其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不断增加收入。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依法为立志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全省通用。
第六条 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扶持政策:
(一)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零就业家庭”长期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七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设的名为“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的创业培训。
第八条 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从再 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第九条 创业培训机构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后享受培训补贴的条件是:
(一)完成不低于1 2 0个有效课时创业培训;
(二)创业培训一般应采取“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模式,每班不得超过2 5人;
(三)创业培训机构应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服务;
(四)经创业培训后6个月内正式开业经营。
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900元,只符合前三项、不符合第四项条件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进行补贴。
第四章 收费减免扶持
第十条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如下: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行政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交通部门收取的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七)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八)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第五章 税收减免扶持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再就业优惠证》;
(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8000元,含8000元)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第十五条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办理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三)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四)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七)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是本人户口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小于60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四)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经营能力;
(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违法行为;
(六)有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发放额度一般为2万元,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到5万元以内,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行、社与担保机构根据经营项目、个人信用情况及还贷能力情况确定。
小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二十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国家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根据贷款期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贷款申请书;
(二)《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四)贷款申请人身份证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预计盈利情况及还款计划;
(七)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提供两个以上有稳定收入公民担保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社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和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担保合同后,应经办行、社正常的贷款管理办法,及时放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审批的期限截止到2008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