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体
用户名:
@
密码
首 页 | 帝都咸阳 | 党务公开 | 政务公开 | 百件实事网上办 | 招商引资 | 帝都写真
 
当前位置:百件实事网上办首页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工资福利 >>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

2007-10-27 11:57:0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上述单位中的熟练期,学徒期、见习期、使用期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人员也要执行该规定。但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人员、企业下岗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不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
(三)最低工资的组成
最低工资包括: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资金、补贴等收入。
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
1、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2、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条件的津贴;
3、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住房等)、职工福利费(职工集体福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交通补贴费、冬季取暖补贴费、降温补贴费等)、职工教育费用、文体宣传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四)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处向劳动者加付所欠劳动者工资50%以上到1倍以下的赔偿金。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2006年咸阳市最低工资工资标准为:一类区(秦都区、渭城区)540/月;二类区(兴平市、三原县、泾阳县、彬县、礼泉县、武功县、乾县)500元/月;三类区(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460元/月。
 
   
网站导航 | 邮件服务 | 意见建议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Xiany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咸阳市人民政府主办 咸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技术支持:陕西镹肆陆陆网络有限公司
陕ICP备05011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