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审理程序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受理的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织仲裁庭,被诉人自收到副本之日起15日内递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批准可 适当延期并不超过30日,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办案时效内。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四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面送达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由书记员查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入庭后,由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入庭后,由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应核对代理人的身份及有效身份证件,宣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的,还应宣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开庭后,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组成员、书记员名单及出庭的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名单及工作单位。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并按回避事项的规定,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
进入审理程序后先由申诉人陈述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再由被诉人、第三人针对申诉人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做出承认或否认的辨解。
由申诉人举证。
由被诉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被诉人举证。
由申诉人质证。
由证人出庭作证,仲裁员应查明证人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并核对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由当事人对证如进行质询。对证认发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方式发问。
由仲裁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询问,核对事实。
由申诉人及其代言人进行当庭辩论。
由被诉人及其代言人进行当庭辩论
由第三人及其代言人进行当庭辩论。
由各方发表最后意见。
辩论结束后由仲裁员询问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由仲裁庭进行调解,当事人及第三人均同意调解的,仲裁员方可主持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仲裁庭根据协议或调解笔录制作调解书。
调解未达成一致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首席仲裁员应宣布调解结束。
由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评议,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处理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的具体实际,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的范围和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
(1)、申诉人根据被诉人的人数向仲裁委提供申诉书及副本、物证、书证、交纳受理费;
(2)、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4)、决定立案的,七日内发出受理和应诉通知书。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3、审理
(1)、双方当事人预交仲裁处理费;
(2)、仲裁庭人员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3)、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调解
(1)、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制作调解书;
(3)、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人员在调解书上签字。
5、裁决
(1)、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2)、仲裁庭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规定时效,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一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结案
(1)、双方当事人领取裁决书,并结算仲裁费;
(2)、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3)、仲裁庭填写结案审批表;
(4)、双方当事人领取仲裁文书后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仲裁庭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布送达的形式送达仲裁文书。
咸阳市仲裁委员会 029-332104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