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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程序
2008-04-10 13:56:20     浏览次数:117
文字 〖
一、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三、申报资料: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个人剂量监测合格证明(新上岗人员不予提供);
4、二寸免冠照2张;
5、换发新证应交原《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工作人员申请表》及申报材料;
2.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以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按陕价费发(1997)93号执行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咸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029—33550843
地    址 :咸阳市咸通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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