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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2008-05-05 15:51:10     浏览次数:62
文字 〖


事项名称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受理机构
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办理地点
咸阳市玉泉路8号
联系方式
029-33555988
服务内容
概  述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一项优惠政策。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及《咸阳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限于经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撤村转户条件转为城镇居民且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如确需继续使用,须经借款人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经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可展期一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多15人,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证》的人员及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期间补贴息。对持有《咸阳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个人承担50%利息,展期期间不贴息。
政策法规
依  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西银发[2006]125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咸银发[2003] 107号)
事项申办
条  件
1、下岗失业人员须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城镇登记的其他失业人员须持有《咸阳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和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2、有一定的自由资金(不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3、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4、参加过创业培训并且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5、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报材料
1、《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2、《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
3、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证》、《大中专毕业证》及《咸阳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经营手续的复印件;
8、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办事处理
流  程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担保机构审批和微利项目认定,担保机审对符合条件的承诺担保,银行核贷。具体流程: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情况,向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推荐,经担保机构审查,会同经办银行联合考察,经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到指定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服务办理
时  限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3个工作日;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12个工作日;经办银行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  注
 
 
        附: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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