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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2008-05-05 16:00:02     浏览次数:263
文字 〖
事项名称
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受理机构
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8:00
办理地点
渭阳西路6号
联系方式
029-33210474
服务内容
概  述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可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办理“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免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等。
政策法规
依  据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24号);《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咸劳社发[2006]38号);
事项申办
条  件
1)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其他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零就业家庭中长期下岗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
1、本人户口薄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3、本人就业、下岗或失业状况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处理
流  程
1、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向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当了解其本人的就业和生活情况并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证明,其本人是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由其所在企业出具;其本人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其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既没有享受低保又未实现再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由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直接办理。
2、居住地尚未建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企业,经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3、失业人员档案托管在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经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并出具证明后,由托管机构负责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服务办理
时  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免费发放。
备  注
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审批发放;区县属企业下岗职工在区县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人员档案托管在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由托管机构负责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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