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须知:
1、 凡在我市(县)区内的中、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以单位进行缴纳,缴费单位在第一次缴费之前应持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向本辖区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经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3、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4、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本人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办法: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缴费执行申报审核制度
1.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规定,本辖区内各参保单位应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每年元月份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工资表、财务报表及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基础资料统计表,审定该参保单位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年度月缴费基数的3.5%按月到地税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按2.5%缴纳,个人按1%缴纳。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后,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同级地税部门作为征收依据。地税部门依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进行征收。参保单位职工若有变动,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增减变动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发生的缴费单位由于职工增减变动而发生的缴费数额汇总后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在受理缴费申报时,经与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的应缴数额核对无误后,依法征收。
3.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拖欠,未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参保单位不按时进行缴费申报,地税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收缴。
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1、缴费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以及本人档案等有关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提供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20日内,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进行调查、审核,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4、失业人员接到原单位转交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
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程序: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受理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和所在地区类别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失业保险金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隔月开始计发。
2、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月应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汇总后送交开户银行,给当月新增人员开立个人活期储蓄帐户存折。
3、新增失业人员于当月15日至20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一张一寸照片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并领取存折。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开户银行领取当月保险金,以后每月15日后直接到开户银行或全省同类银行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持《失业保险金申领卡》,每月5日至10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到,并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三次不签到者视为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