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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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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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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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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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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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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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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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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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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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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的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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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将填写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的相关证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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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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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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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
335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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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335550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