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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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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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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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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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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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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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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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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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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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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和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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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将填写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和申报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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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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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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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
335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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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335550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