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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2008-08-11 17:01:35     浏览次数:5
文字 〖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公时间

工作日全天

办理地点

 

联系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内容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标准规范

 

申办条件

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申报材料

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和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办事流程

将填写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和申报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33555050

投诉电话

3355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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