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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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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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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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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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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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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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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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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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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后的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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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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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出口企业将准备好的申报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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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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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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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
335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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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335550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