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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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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咸阳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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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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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路2号咸阳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 (7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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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029-38135300 邮箱: shuibaojiandu@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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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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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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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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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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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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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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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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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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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
029-3813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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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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