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繁 体
用户名:
@
密码:
 
 
推荐信息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
· 非因公受伤因病职工合同期满...
·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 集体合同审查
· 节日(假期)工作待遇
· 举办职业供需洽谈会审批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 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审核
热点信息
   
· 再就业优惠证查询
· 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 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 正常退休的办理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
· 因病提前退休的办理
· 新办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办理指南
 当前位置: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及公开指南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业务事项 >>
特殊工时制度
2008-08-13 18:00:29     浏览次数:20
文字 〖
事项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
受理机构
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办公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正常办公时间
办理地点
市政府十楼17号
联系方式
029——33210855
内容概述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标准规范
1、《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本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企业关于申请实行非标准工作制的报告、填报非标准工作制审批表
办事流程
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实地考察——研究审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完成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029——33210855
投诉电话
029——33210247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邮件服务 | 意见建议 |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联系电话:029-33210688 传真:029-33210562
主办:咸阳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咸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陕ICP备05011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