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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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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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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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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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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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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到周五 正常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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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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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十楼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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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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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21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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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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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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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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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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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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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本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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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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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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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申请实行非标准工作制的报告、填报非标准工作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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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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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实地考察——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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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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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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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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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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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21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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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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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21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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