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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2008-08-14 11:49:34     浏览次数:15
文字 〖

事项名称

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受理机构

市卫生局医政科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全年);14001800101日至次年430日);1430180051日至730日);1530180071日至930日)

办理地点

咸阳市玉泉路防洪渠十字北300米路东

联系方式

029-33550819

内容概述

 

政策依据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标准规范

 

申办条件

1、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2、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申报材料

1、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2
、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3
、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5
、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办事流程

备案、审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 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 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

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 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投诉电话

335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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