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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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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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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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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科(渭阳西路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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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29-32860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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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标准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费或者城市绿化用地挖掘修复费,方可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得损坏城市绿化用地,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绿地原状,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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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陕西省咸阳市市政建设管理局绿化行政法规》1999。03,《咸阳市人民政府咸政发》【1999】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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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陕西省咸阳市市政建设管理局绿化行政法规》19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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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1、申请事项须属本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理由必须合法合理: 3、所办事项须保证不影响他人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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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 个人或单位书面申请:2、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绿地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4、占用或开挖的现地示意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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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单位(个人)申请—市城建局管理科现地勘察—局分管领导申核—局长审批—向绿化工程处交费—施工完后—市城建局管理科检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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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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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咸阳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咸政发【1999】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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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
029-32860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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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29-328605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