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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台站和监测设施备案
2008-08-15 09:43:56     浏览次数:3
文字 〖
事项名称
地震台站和监测设施备案
受理机构
咸阳市地震局
办公时间
周一~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
咸阳市秦皇路4号(房产交易中心5楼)监测预报科
联系方式
029-32890853
内容概述
对咸阳市范围内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以及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需到咸阳市地震局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1月 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点)的正常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建设、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标准规范
 
申办条件
新建的地震台站和监测设施
申报材料
台站或监测设施的名称、隶属关系、台站类别、观测项目、地理位置及经纬度
办事流程
提交表中所描述材料到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办理
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备案表填写合格后,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服务
32890853
投诉电话
3289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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