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采矿权登记 |
|
受理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
|
办公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
|
办理地点 |
咸阳市玉泉西路 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 |
|
联系方式 |
029-33550622 |
|
内容概述 |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标准规范 |
|
|
申办条件 |
申请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
|
申报材料 |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
办事流程 |
1、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4、①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②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5、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
收费服务 |
200~500元 |
|
咨询电话 |
029-33550622 |
|
投诉电话 |
029-3355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