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
|
|
受理机构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
|
联系方式
|
33880661
|
|
内容概述
|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办理
|
|
政策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标准规范
|
《条例》第五章
|
|
申办条件
|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上述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办事流程
|
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需建《爆破作业单位》档案(一式三份),由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发证。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
|
咨询服务
|
33880661
|
|
投诉电话
|
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