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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
2008-08-19 11:12:27     浏览次数:8
文字 〖
事项名称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
受理机构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
33880661
内容概述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办理
政策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标准规范
《条例》第五章
申办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上述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事流程
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需建《爆破作业单位》档案(一式三份),由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发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33880661
投诉电话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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